(32)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利用外挂程序、大规模提供组团带打服务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利用外挂程序通过向《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用户提供组团带打等服务,妨碍破坏该游戏正常运行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腾讯官网、《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官网、新浪、搜狐和网易等网站首页顶部通告栏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合计150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法院判决
1.被告洪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00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洪旭在腾讯官网首页和《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3.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判决理由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与此同时也催生了从外挂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到使用的完整产业链条,会对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和游戏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使用外挂处于外挂销售的下游,本案被告洪旭利用外挂提供有偿带打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不当性,应从该行为的具体模式及网络游戏行业的特点出发,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被告的主观意图。
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作为2D横格板格斗过关类游戏的经典,自2008年上线至今运营已逾十年,凭借良好的互动性、丰富的玩法及精准的操作体验等特点,深受广大游戏用户的喜爱,截至2018年底,累计注册用户超过3亿,中国大陆地区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超过500万。涉案游戏的成功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原告维持玩家游戏兴趣的能力,原告为此投入了大量时间、金钱、人力等成本,以确保不同级别的玩家都能够均衡地参与游戏,并一直将使用外挂作为重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的游戏秩序。涉案游戏的安装条款及《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玩家不得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使用腾讯游戏及腾讯游戏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6.5款亦明确禁止用户使用各种非法外挂行为。用户在勾选同意上述协议条款后方可安装并进行游戏。被告洪旭在庭审中亦认可,其晓知利用外挂开飞机、加入飞机团“坐飞机”等均是涉案游戏所禁止的违规行为,其亦知晓如被检查出使用外挂,用户还将面临游戏账号被冻结、封禁等处罚。作为涉案游戏中级别较高的资深玩家,被告明知相关协议条款与游戏规则,仍违规利用外挂程序大规模组建飞机团队伍帮助用户低成本、快捷通关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有违诚实守信原则,主观恶意明显。
2.被诉行为的模式特点及影响。
游戏外挂,是指利用信息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实现自动进行游戏的作弊程序。游戏用户利用外挂程序可以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或者需要通过长期在线动手运行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这种行为历来是网络游戏经营者的打击对象。游戏玩家理应知悉使用外挂行为的不当性与后果,但部分玩家为满足好胜心或者受利益驱使,仍然使用外挂进行游戏,或者通过各种途径、方式追求使用外挂所能达到的游戏效果,使得外挂行为屡禁不止,也产生了使用外挂代练升级、组团带打等多种外挂利用模式。
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以任务引导角色成长为中心,具有装备与等级的改变,并拥有共500多种装备和道具,为玩家提供了丰富的游戏体验,就网络游戏而言,游戏体验是一款游戏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涉案游戏竞技模式包括PVP(玩家对战玩家)、PVC(玩家对战电脑)、单人副本和团队副本,其中团队副本的难度最大。涉案游戏目前存在卢克、超时空和安徒恩三个团队副本,玩家需具备相应的等级条件和装备材料方可打团,参与打团的玩家不仅要投入相当的时间和金钱、靠团本材料升级自身装备,还需要不同玩家之间互相配合、共同制定战略战术才能实现通关,这一过程中,玩家获得的成就感、合作感、惊喜感,以及获取奖励后与其他玩家相比较的优越感等游戏体验,亦是涉案游戏吸引、固定玩家进而从中盈利的资本。基于此,团队副本既是涉案游戏玩家的兴趣所在、游戏运营的盈利核心,也是游戏中外挂频出之处。
根据被告洪旭对于购买外挂并使用的自认、公证的QQ群与游戏内的聊天记录及游戏过程等,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购买外挂并在游戏内使用外挂、组建飞机团收费带打的行为。相较于单个用户使用外挂或者登录他人账号使用外挂代打等个体使用模式,本案被告洪旭利用外挂组团带打这一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宣传广、发展快。
在案事实证明,被告通过QQ群等多种途径就其提供涉案游戏中难度较高的卢克、超时空攻坚等频道使用外挂收费带打服务进行广泛宣传,吸引了众多游戏玩家。自2015年3月起被告以群主身份面向涉案游戏用户先后创建的千人QQ聊天群(飞机群)已有5个,群成员达5900余人。被告洪旭虽然辩称群内大量用户并非涉案游戏的活跃玩家,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所组建QQ群内成员的活跃程度,即使群内成员并非全部都是涉案游戏的活跃玩家,亦不能排除该类用户接受被告组团带打服务的可能。聊天群里载有大量“量子时空传送站破坏成功!!通关时间5分47秒死亡次数0”,“卓越圣殿破坏成功通关时间6分46秒死亡次数0”等游戏通关截图以及QQ群成员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带打费用的截图,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煽动性,并对付费标准和付费方式进行了明确指引。同时,被告还在涉案游戏内“寻找攻坚队频道”中,持续建立包含组团带打宣传及带打QQ群号的“带打飞机团”队伍,并在游戏内通过公开喇叭喊话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玩家加入飞机群,以为其争取交易机会。
(2)规模化、影响大。
首先,从外挂飞机团组织通关副本的具体过程看,其飞机团队伍中既安排了负责组团、协调、收费等的“售票员”,又有携带外挂帮助玩家快速通关的“司机”,各角色分工配合,可以保证飞机团组建顺利、运行顺畅。
其次,从普通玩家与飞机团司机通过游戏关卡的对比情况看,正常通关的普通玩家账号角色包括生命值、魔法值等在内的各项属性值均大幅高于飞机团带打司机的账号角色,但其通关时间明显要长于带打司机,其账号角色造成的技能伤害、普通攻击伤害又大幅低于带打司机。当然,普通玩家正常通关过程中,在画质呈现、游戏流畅度等方面的战斗体验会明显优于飞机团。例如,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游戏截图比较,在相同游戏关卡内进行攻略活动时,飞机团“司机”角色造成的伤害值均显示为固定值99999999,游戏后台数据信息显示“司机”账号角色的实际伤害数值则远超99999999,其技能伤害的最大值达到7142404288、最小值为662821888,其普通攻击伤害的最大值达到154284112,最小值为23208456;而普通玩家账号角色的技能伤害最大值为5660769、最小值为872082,其普通攻击伤害的最大值为29796476、最小值为2923357,可见,飞机团“司机”账号角色在各项装备属性显著低于普通玩家账号角色装备属性情况下,通过使用外挂却能够造成高于普通玩家角色十倍以上的伤害值,显然有悖于游戏规则。对于加入飞机团的其他玩家来说,其虽然没有使用外挂,但通过“坐飞机”,在司机带领下仍可达到快速通关难度较高的副本并获得丰厚奖励的游戏效果,其在游戏能力上也会取得比普通玩家更为明显的优势地位,还可以规避因使用外挂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加之被告的大力宣传,致使本来可以靠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普通玩家转而加入被告组建的飞机团队伍,这将会抢占原告的交易机会、影响游戏运营商的预期经济收益。
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被告洪旭以“神神”为名称组建的飞机团在涉案游戏内已形成了一定规模、聚集了众多游戏玩家,持续不断地从事利用外挂收费带打服务。该行为破坏了游戏的娱乐性、平衡性和安全性,影响了正常的游戏秩序,也会使其他普通玩家对游戏失去兴趣和信心、由此产生负面情绪,导致玩家投诉不断。
(3)成本低、收益高、难控制。
一方面,被诉行为不同于单个用户使用外挂与使用外挂代打等个体使用行为,外挂飞机团的参团门槛很低(每次/人带打通关收费人民币3元或者150W游戏币)、支付方式多元(微信、支付宝、游戏币),每个飞机团可由司机同时带领多个玩家快速通关,且多个飞机团可同时在线带打、飞机团带打通关副本后仍可持续组建,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较高收益。在案证据显示,除游戏币方式获取的收益外,被告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20日经由微信、支付宝途径获取组团带打收益即达到343623元。同时,涉案游戏本身是一款免费游戏,相比原告为运营、维护所付出的高额投入,被诉行为寄生于涉案游戏内,利用并无创新意义的外挂程序介入游戏的正常经营活动,以较低的成本与游戏运营者抢夺交易机会并从中获益,显然具有不当性。
另一方面,为保证对违规行为处罚的准确性,涉案游戏确立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条件,特别是,为防止误封账号导致用户体验受损,目前采取的封号技术只能封停外挂账号。本案中,被告洪旭推广其组团带打服务的收费游戏账号与飞机团带打司机使用外挂的游戏账号相分离,由于被告的收款账号不使用外挂而没有理由被查处,使用外挂的账号即使被封停,因使用外挂对游戏账号的要求不高、司机仍可以重新注册账号另行组团带打,外挂账号被封停对其他参团玩家的影响也不大,这也造成了对于外挂飞机团这种作弊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难以控制的局面。
3.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
首先,被诉行为损害了原告作为游戏运营商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知晓原告与涉案游戏用户之间存在服务许可协议,仍诱导普通用户参加飞机团队伍、并安排司机使用外挂提供带打服务,该行为可以使众多参团玩家付出极少费用快速通过难度较高的游戏关卡而不需要通过投入大量时间、金钱打造和升级装备,不仅自身违反了其与原告的协议约定,还有意教唆、帮助普通用户违约,干扰了普通用户和原告之间的合同,这将直接影响原告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破坏涉案游戏的规则和秩序。外挂程序的使用还会使游戏服务器需要处理的数据激增,可能使游戏的运行速度与服务质量受到影响。另外,为维护公平、健康的游戏秩序,作为涉案游戏运营商,原告必然要投入大量成本、花费一定力量遏止和打击使用外挂、外挂飞机团、“坐飞机”等违规行为,应对、处理玩家投诉等,这也会损害原告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增加原告的运营维护成本。
其次,被诉行为损害了游戏普通玩家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游戏秩序。使用外挂或者接受飞机团带打服务的玩家,在通关升级速度、挣钱数量、获取顶级装备的机率上会远胜于正常通关的普通游戏玩家,这不仅破坏了游戏本身的平衡性、竞技的公平性及正常的游戏环境和游戏秩序,还会降低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和游戏兴趣,可能使普通玩家对游戏失去信心甚至最终退游,原告接到的大量投诉显示出部分玩家对涉案游戏中外挂行为的不满及对游戏本身的负面情绪。从长远看,被诉行为还会给游戏产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被告在涉案游戏中利用外挂程序、大规模提供组团带打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之间的约定,侵害了原告与作为普通玩家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是一种食人而肥的搭便车行为,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议庭:刘震岩、马力、田瑞刚
判决书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6民初697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纵洋,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扬,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旭,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与被告洪旭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纵洋,原告腾讯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王展,被告洪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利用外挂程序通过向《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用户提供组团带打等服务,妨碍破坏该游戏正常运行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腾讯官网(××)、《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官网(××)、新浪、搜狐和网易等网站首页顶部通告栏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合计150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简称涉案游戏)是由韩国Nexon集团旗下Neople公司独立开发,并由两原告在中国大陆运营的一款横版格斗网络游戏,该游戏于2008年在中国上线以来深受广大游戏玩家的喜爱。截止2018年年底,《地下城与勇士》在中国大陆地区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超过500万,累计注册用户超过3亿。两原告近期发现,被告长期以来利用外挂程序通过向涉案游戏用户提供组团、带打等服务,妨碍、破坏涉案游戏的正常运行,并获取大量非法收益。截至起诉日,被告共计组建千人飞机群5个,服务涉案游戏的玩家人数超过5000人,日均组建的飞机团队伍约300支。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破坏了涉案游戏公平、公正的游戏秩序,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并给两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洪旭辩称,首先,其虽开设了五个飞机群,但人数没有达到原告诉称的5000人,飞机团里的很多人也只是用来充数的,并非实际服务的用户人数。其次,原告主张的150万元赔偿数额要求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也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六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均表示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游戏相关的事实
(一)与涉案游戏权属相关的事实
2016年6月17日,案外人Neople,Inc.(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向腾讯计算机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书,声明:一、授权内容:1.授权方将其享有的《地下城与勇士》(英文名称“DungeonandFighter”,英文简称“DNF”)网络游戏(包括中文简体、繁体、英文版本)涉及的商业标识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业名称、口号、字符)和著作权(包括游戏软件、游戏中人物、道具等涉及的著作权)的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使用该游戏所必需的邻接权以及设计、制作、宣传、销售该游戏周边衍生品的权利专有许可给被授权方。2.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被授权方关联公司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该游戏合法权益的侵权、盗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包括线上和线下),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刑事自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和解(或调解)、获得赔偿金等。二、授权性质:本授权为独占性授权,即被授权方排除授权方及任何第三方行使上述授权内容。三、授权期限:自201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该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被授权方实施的维权行为。四、授权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中国文化市场网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结果公开查询中显示,批准文号:文网测字[2008]011号,游戏名称:地下城与勇士,运营单位: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批文发布日期:2008-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2014年进口网络游戏审批信息》显示,名称:地下城与勇士:创新世纪,出版单位: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单位: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文号:新广出审[2014]745号,时间:2014年7月14日。
2018年5月1日,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腾讯数码公司出具《共同运营确认书》声明:自2018年5月1日起,腾讯数码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联合运营《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并共同对《地下城与勇士》(DNF)享有运营权利,就他方侵害《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经营的行为,双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维权所得归提起诉讼的一方或双方所有。
(二)与涉案游戏经营及游戏规则相关的事实
涉案《地下城与勇士》(DNF)是一款由Neople,Inc.(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免费角色扮演2D游戏,于2005年8月在韩国正式发布,2008年6月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国服)进行公测。涉案游戏自2008年上线发布以来,一直深受广大游戏玩家的喜爱,先后获得电脑报中国IT品牌风云榜2008~2009年度“编辑选择奖(最热门网络游戏)”、2008年度金翎奖“玩家最喜爱的十大网络游戏”及“最佳境外网络游戏”、2013年百度游戏风云榜“十大风云网游”、腾讯网中国游戏风云榜2014“十大最受欢迎网络游戏”等众多奖项。截至2018年底,涉案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超过500万,累计注册用户超过3亿。
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采用2D横格板格斗过关模式,大量继承了众多家用机、街机2D格斗游戏风格,凭借经典街机游戏网络化的创新理念和玩法,与经典横版动作游戏别无二致的表现形式、无限连击的动作特性和多样化的职业分支等,使得该游戏具有精准的操作体验,让玩家回归游戏的本质,享受游戏过程而非游戏结果带来的快乐。
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是一款免费游戏,作为涉案游戏经营者,原告的主要交易机会和收入来源于游戏用户在游戏内购买装备和道具。该游戏不能直接使用人民币购买装备、道具,游戏用户通过人民币购买点券(1元人民币可以购买100点券),再通过点券购买装备、道具。为防止过度充值而导致游戏平衡性受损,该游戏允许用户通过点券在游戏商城中直接购买增加属性的普通装备,而对于顶级装备,只能通过参加高难度的团队副本并通关后获得。游戏币亦不能直接使用人民币购买,需通过游戏内打副本奖励等方式获取,也可在游戏寄售商城内与点券进行兑换,兑换价格根据游戏内市场行情浮动。
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以任务引导角色成长为中心,结合副本、PVP(玩家对战玩家)、PVC(玩家对战电脑)为辅,与其他网络游戏同样具有装备与等级的改变,并拥有共500多种装备道具。涉案游戏的竞技模式包括PVP、PVC、单人副本和团队副本,团队副本的难度最大,需要4名以上玩家共同参与,即两个小队、每队至少2人,不同玩家之间互相配合、共同制定战略战术才能实现通关。目前,该游戏存在卢克、超时空和安徒恩三个团队副本。其中卢克攻坚战于2017年6月22日正式登录国服,攻坚战分为原生宫殿和卓越圣殿两个阶段,该副本奖励暗之根源、魔岩石、史诗灵魂等高级材料及当时版本最高级装备;超时空之战团队副本自2018年6月19日开启以来,得到众多玩家喜爱,该副本属于难度较大的高端副本,玩家需具备较高级的装备属性并投入相当的时间和金钱方可通关,通关奖励装备也是当时版本的顶级装备。上述两副本的进入条件为角色等级Lv90且已加入公会,在完成相应任务后开启攻坚战,攻坚队开启后最低进入副本人数为2人,最多为8人。
根据(2018)深前证字第010936号公证书的记载,涉案游戏下载、安装操作过程中,“安装”窗口内附有《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并提示必须接受协议才能安装涉案游戏。该协议约定:“6.5您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如有以下任何行为(以下也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腾讯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本协议及相关游戏规则的规定,对您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并可公告处理结果:……(4)使用各种非法外挂行为……”。“……7.3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5)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上述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6)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使用腾讯游戏及腾讯游戏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安装完成后,返回桌面并打开安装好的游戏,输入相应的账号密码后点击“登录游戏”按钮,显示“提示信息”弹窗,弹窗显示:“尊敬的用户,您需要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才能登录游戏,请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表示您已经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点击“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链接并跳转到网页,网页内容亦为《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
涉案游戏运营过程中,原告收到大量用户举报外挂行为、对外挂行为表示不满并要求严惩使用外挂的用户等投诉,作为涉案游戏运营者,原告也一直将使用外挂作为重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针对使用外挂、“坐飞机”等违规行为的玩家,原告多次通过DNF官方安全运营团队进行TP弹窗警告,腾讯游戏安全中心微信公众号、涉案《地下城与勇士》官网等也持续发布关于打击利用外挂开飞机等副本作弊的公告,并对违规玩家采取收益制裁、门禁、封号等处罚措施,以维护涉案游戏的秩序。
二、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被告洪旭自2010年注册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不仅自己参与游戏,还利用外挂提供组团带打服务。
(一)被告对利用外挂组团带打进行宣传的事实
原告提交的(2019)深盐证字第1178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洪旭以QQ账号15×××44(昵称:、~辅神)先后组建了5个千人QQ群,分别为“二群神神卢克3R时空3R”,群成员为1700/2000,创建于2015/3/25;“一群神神卢克3R时空3R”,群成员1229/2000,创建于2015/8/2;“三群神神卢克3R时空3R”;群成员1830/2000,创建于2017/10/1;“五群神神卢克3R时空3R”,群成员964/1000,创建于2018/9/26;“六群神神卢克3R时空3R”,群成员178/1000,创建于2018/12/28。QQ群相册中显示有游戏通关截图,还有“灭杀安徒恩成功!!通关时间4分13秒死亡次数4评分S团成员20人”、“灭杀安徒恩成功!!通关时间5分29秒死亡次数6评分S团成员20人”等信息。
原告提交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02890号公证书载明,QQ群“五群神神卢克3R时空3R”中的部分QQ聊天记录显示:“、~辅神(15×××44):兄弟们开车了,卢克64055X,上车的兄弟们速度来了!@全体成员”,“、~辅神(15×××44):@全体成员卢克开车64055X还有次数的老板抓紧时间来上车超时空大检测不稳定暂时不开稳定通知开”,“、~辅神(15×××44):借号飞超时空有就发我长期免费飞我可以准备材料微信扫码的不备注名字我当你是请我喝水100=340个100起出超时空来大检测暂时不开稳定再开~”
上述聊天群中亦有被告洪旭发送的宣传图片,内容如“微信付款扫码右侧图片备注清楚,支付宝152×××@QQ.com申请加团的老板我的频道别打勾搜索:神神即可找到我的团认准下方开团的ID其他的都是冒充我的骗子(图中附有二维码)”等支付宣传图片,“量子时空传送站破坏成功!!通关时间5分47秒死亡次数0”,“卓越圣殿破坏成功通关时间6分46秒死亡次数0”等游戏通关截图以及QQ群成员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带打费用的截图。
在涉案游戏内,被告洪旭通过在世界频道上喊话如“金币直接交易我微信×××支付宝152×××@QQ.com群81×××73”,并在寻找攻坚队频道中以“神神xx团3/150兵营群81×××73”名称建队进行宣传、吸引玩家入群。
被告对于通过QQ群等途径就其提供涉案游戏超时空攻坚等频道利用外挂组团带打服务进行宣传的事实并无异议。
(二)被告利用外挂组团带打的事实
1.被告组建飞机团进行带打通关的事实
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中的“飞机团”通常是指使用外挂程序进入游戏副本秒杀怪物、快速通关获取奖励的团队,飞机团中的“司机”是指主动使用外挂程序带领其他团员通关的玩家,加入飞机团的其他团员通过“坐飞机”可以实现快速通关、轻松升级。
原告提交的(2018)深前证字第034340号公证书载明,普通游戏玩家参加带打飞机团的具体过程如下:下载安装涉案游戏后,选中游戏角色“魂淡の漂泊”(Lv90剑神)登录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客户端,在游戏内“寻找攻坚队”频道中搜索“神神”,显示有“神神66团3R/150兵营群812…”、“神神65团3R/150兵营群81240…”、“神神64团3R/150兵营群81240…”三支队伍,选中“神神65团3R/150兵营群81240…”后显示完整队伍名称“神神65团3R/150兵营群81×××73”及队伍信息。登录QQ搜索QQ群号81×××73,显示QQ群“五群神神卢克3R时空3R”,群人数为902/1000,坐标为广东省韶关市,”群公告显示“超时空133050X认准频道认准神神团稳定全天开”、“卢克更新材料翻倍上车的老板来64055X超时空在133050X一样稳如辅神”、“超时空刷新次数稳定了全体3R/150W上车”。玩家使用微信扫码支付3元人民币后,加入队伍“神神69团3R/150兵营群81×××73”,该队伍队长,即带队司机为“爷】重出江湖”(Lv90弑神者)。进入相关游戏关卡后,系统提示“超时空战现在开始!”副本游戏过程中,游戏内聊天窗口显示的玩家聊天记录中司机和玩家有如下对话:“魂淡の漂泊:司机吗”、“爷】重出江湖:在家等”、“魂淡の漂泊:怎么了吗司机大佬”、“爷】重出江湖:忘了开无敌了”、“爷】重出江湖:没有复活币。”退出相关游戏关卡后,重新登录角色“混沌天地”、“第五氏惆”、“第五惆怅”、“第五轻柔”,继续寻找攻坚队,分别跟随神神73团、神神76团、神神79团、神神82团继续通关相应关卡,并通过微信每次支付3元人民币。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利用外挂组团带打行为的具体方式如下:
(1)建立若干个“飞机群”(QQ群),并在每个群中宣传其提供涉案游戏的超时空攻坚等频道的组团带打服务,如飞机团队伍所在的频道、乘坐飞机团队伍的费用、支付费用的方式、飞机团队伍的通关截图等。
(2)在涉案游戏的超时空攻坚等频道中不断建立飞机团队伍,在飞机团队伍名称上会标注QQ群ID等联系方式,并在超时空攻坚等频道中宣传飞机团队伍的相关信息,吸引玩家加入其建立的飞机群。
(3)玩家根据飞机群付款信息支付相关费用后,即可进入游戏申请加入飞机团队伍,如当前飞机团队伍人数已满,则告知玩家等待下一班飞机团队伍。
(4)玩家进入飞机团队伍后,被告洪旭安排的“售票员”在队伍中进行喊话,再次提示玩家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及使用二维码扫码等方式付款,“售票员”确认玩家全部支付费用后,会安排带打“司机”入场。该使用外挂带打的“司机”的游戏账号不是被告洪旭宣传推广其组团带打服务的收费游戏账号。
(5)“司机”会简单说明玩家需要注意的事项,然后利用外挂软件带领玩家快速通关副本;玩家获取副本奖励后,“司机”解散该飞机团队伍,至此则被告洪旭提供的一次组团带打服务完成。
2.普通玩家与飞机团司机通过游戏关卡的对比情况
根据(2018)深前证字第034342号公证书、(2018)深前证字第034343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19日16时23分,普通玩家使用游戏角色“Rapael"”(Lv90神思者)登录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客户端并组队进入“超时空之战”游戏关卡进行通关。
(1)装备属性的对比情况
普通玩家游戏角色“Rapael"”的个人信息面板显示:[神思者]Lv90HP174159MP69982力量3500智力4875体力3335精神3256物理攻击27570魔法攻击38806独立攻击(物理/魔法)2536物理防御117851魔法防御73400物理暴击+57.0%魔法暴击+75%攻击速度+87.1%施放速度+89.6%。
飞机团司机“爷】重出江湖”的个人信息,显示为“[弑神者]Lv90HP54447MP25448力量1841智力1548体力1402精神1917物理攻击14211魔法攻击13829独立攻击力(物理/魔法)1914物理防御13646魔法防御23632物理暴击+56.0%魔法暴击+31%攻击速度+22%施放速度+25.0%”。
经对比可见,普通玩家使用的角色“Rapael"”除等级外,包括生命值、魔法值等在内的各项属性值均大幅高于飞机团带打司机使用的游戏角色“爷】重出江湖”。
(2)通关过程的对比情况
普通玩家攻略游戏关卡过程中,战斗画面显示:“Rapael"”造成的伤害值在几十万至三千万之间,游戏过程中画面流畅无异常情况。通关关卡后画面显示:量子时空传送站破坏成功!!通关时间19分35秒死亡次数0评分S。
带打司机攻略游戏关卡过程中,“爷】重出江湖”造成的伤害值多为“99999999”,同时游戏战斗画面伴随有白屏等画面异常情况。关卡通关画面显示:量子时空传送站破坏成功!!通关时间14分57秒死亡次数1评分S。玩家跟随飞机团其余四次通关时间分别为11分2秒、8分50秒、7分39秒、11分0秒,不同带打司机造成的伤害值亦多为“99999999”,游戏战斗画面均伴随有白屏等画面异常情况。
经对比可见,普通玩家的通关时间明显长于飞机团的带打司机,且画质、游戏流畅度等方面的战斗体验优于飞机团。
(3)后台伤害查询数据对比情况
原告提交的(2018)深南证字第31504号公证书载明,查询涉案游戏后台数据操作过程如下:清洁操作后,点击桌面的“SecureCRT7.0”进入页面,并进行相关操作后进入“DNF-业务受理系统”页面,点击“iOA快速登录”进入页面后,点击“盗号体验服MT工具”进入页面,选择点击“MT”工具进入页面。分部选择“全体”、“gx1/广西1”,输入“爷】重出江湖”并点击“Search”,显示“会员编号1994240634”、“注册日期2013-05-17”、“web处罚正常使用用户”。进行相关操作查看具体信息,在弹出窗口中搜索“Rpcode:21”,显示“[2018121916:28:42]PR_DETAILUin:1994240634…Damage:7142404288_2080459264…2824684032_958666496…1952986240_662821888”等。搜索“Rpcode:15”,显示“[2018121916:29:04]PR_DETAILUin:1994240634…Damage:152826336_45485624…90552536_23208456…136790572_41185060…154284112_39542744”等。查看“会员编号11×××42”(游戏账号Rapael)相关具体信息,在弹出窗口中搜索“Rpcode:21”,显示“[2018121916:21:50]PR_DETAILUin:11×××42…Damage:2025585_872082…3427724_1523200…5660769_2437153”等。在弹出窗口中搜索“Rpcode:15”,显示“[2018121916:21:55]PR_DETAILUin:11×××42…Damage:14547235_5482548…17704344_6672396…6790074_2923357…22486860_8474827…29796476_11229668”等。
结合(2018)深南证字第31504号公证书,原告进一步解释,Rpcode:21的含义为技能攻击的伤害,Damage的含义为伤害,Damage后面的为伤害的具体数值。2018年12月19日16时21分50秒,普通玩家“Rapael'”的技能伤害范围是872082至5660769。2018年12月19日16时28分42秒,带打司机“爷】重出江湖”的技能伤害数值范围分别是662821888至7142404288。
Rpcode:15的含义为普通攻击的伤害,2018年12月19日16时21分55秒,普通玩家“Rapael'”的普通攻击伤害范围2923357至29796476。2018年12月19日16时29分04秒,带打司机“爷】重出江湖”的普通攻击伤害数值范围分别是23208456至154284112。
经对比可见,普通玩家使用游戏角色“Rapael'”的技能伤害与普通攻击伤害均大幅低于飞机团带打司机使用的游戏角色“爷】重出江湖”,且带打司机使用的游戏角色造成伤害大部分均超出游戏本身的伤害值显示上限,即显示为99999999。
庭审中,被告洪旭承认其利用购买的外挂程序在游戏中提供组团带打服务,现该行为已经停止,原告对此予以确认,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三、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相关的事实
被告洪旭利用外挂提供带打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次/人带打收费人民币3元,参团玩家可以通过微信支付二维码、支付宝向被告洪旭的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也可使用游戏内150w游戏币向被告洪旭的游戏账号转账。被告洪旭确认到款后会安排携带外挂的“司机”进入飞机团进行带打。被告洪旭对此并无异议。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洪旭经营中用于微信二维码收款的财付通账号15×××44流水信息显示,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20日,该财付通账号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QQ转账、QQ红包等方式,收入3.00元/笔共计98857笔,收入6.00元/笔共计2883笔,收入9.00元/笔共计223笔,收入12.00元/笔共计404笔,收入15.00元/笔共计112笔,以上合计322404元。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洪旭经营中用于支付宝收款的支付宝账号152×××@QQ.com流水信息显示,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4月1日,该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入3.00元/笔共计6522笔,收入6.00元/笔共计153笔,收入9.00元/笔共计24笔,收入12.00元/笔共计27笔,收入15.00元/笔共计13笔,以上合计21219元。
被告对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主张以上收入并非全部为其提供使用外挂带打服务的收入。对此本院认为,尽管被告洪旭的该财付通账号与支付宝账号在生活中可能亦作他用,但考虑到该财付通账号和支付宝账号是其在宣传中指定的付款账号,而其提供外挂带打服务的收费标准为单次3元、每个游戏角色每周期最多可以连续攻略同一副本5次,加之上述账号中与收费标准相对应的3元、6元、9元、12元、15元收款记录达110000笔,显然超出了正常生活的消费习惯与收款方式,在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账号还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上述账号中该110000笔收款(总计343623元)为其提供带打服务的收入。
原告提交的涉案游戏后台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23日,被告洪旭的游戏账号15×××44通过转移方式获取的游戏币约为910亿个,以1亿个游戏币折合300元人民币计算,据此主张该期间被告游戏账号赚取的游戏币折合人民币为273000元人民币,亦为被告使用外挂组团带打服务的收益。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该游戏账号中确实存在大量通过转移方式获取的游戏币,其中包括其提供带打服务的收入,但该账号内的游戏币转移还存在与其他游戏账号交易等情况,且单次转移支付的游戏币数量并非全部与其提供带打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对应,不能以此作为被告提供带打服务的全部收入。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原、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二、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关于原、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一)关于原告是否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经Neople,Inc.(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就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独占享有商业标识使用权、著作权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合法使用该游戏所必需的其他权利。同时,依据授权书的约定,腾讯计算机公司有权以自己或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该游戏合法权益的侵权、盗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包括线上和线下)。中国文化市场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信息亦显示,腾讯计算机公司是涉案游戏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运营单位。根据产品经营需要,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腾讯数码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署《共同运营确认书》,确认涉案游戏由双方共同运营,双方对他方侵害涉案游戏经营的行为,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故作为涉案游戏的运营者,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公司系本案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被告洪旭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案中,被告洪旭自2010年注册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是该游戏的多年玩家,自2015年3月起即以群主身份先后创建5个QQ聊天群,目前群成员达5900余人。被告洪旭在聊天群中以图文形式向群成员宣传其组团带打服务并明确了每次带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具体付款方式。同时,被告洪旭在涉案游戏内“寻找攻坚队频道”中,建立包含带打宣传及带打QQ群号的“带打飞机团”队伍,持续向涉案游戏用户提供收费带打服务,结合前述已查明该行为具体方式,可以认定被告洪旭从事了利用外挂程序帮助玩家通关升级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商业性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系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依据,认为被告洪旭在涉案游戏内使用外挂提供有偿带打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是通过规制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增进社会福祉。因此,对于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双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间是否具有相似性或者可替代性,而应重点考察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利益。
本案原告为涉案《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的经营者,为推广、运营该游戏付出了大量技术、人力、财力等成本,通过维护游戏秩序、丰富游戏内容、提升娱乐体验等积累了大量游戏用户,其主要交易机会和收入来源于玩家在游戏内购买、积累装备和道具等,对此原告享有合法权益。被告系涉案游戏的资深玩家,其与原告虽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但其不仅借助游戏内、外宣传吸引其他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收费带打服务,还在游戏内利用外挂程序帮助用户顺利通过“卢克”、“超时空”等难度较高的游戏关卡以获取装备、道具等奖励并从中获利。可见,被告依托于原告经营的涉案游戏及拥有的玩家资源所提供的有偿带打服务,使得普通游戏用户在无需投入相应金钱、时间获取通关所必要装备和战力,即能够以低成本快速通关,这种寄生于涉案游戏内的经营行为,将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利益,而被告可从中获益,因原、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与此消彼长的损益关系,从竞争利益角度看,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当性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与此同时也催生了从外挂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到使用的完整产业链条,会对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和游戏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使用外挂处于外挂销售的下游,本案被告洪旭利用外挂提供有偿带打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不当性,应从该行为的具体模式及网络游戏行业的特点出发,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被告的主观意图。
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作为2D横格板格斗过关类游戏的经典,自2008年上线至今运营已逾十年,凭借良好的互动性、丰富的玩法及精准的操作体验等特点,深受广大游戏用户的喜爱,截至2018年底,累计注册用户超过3亿,中国大陆地区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超过500万。涉案游戏的成功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原告维持玩家游戏兴趣的能力,原告为此投入了大量时间、金钱、人力等成本,以确保不同级别的玩家都能够均衡地参与游戏,并一直将使用外挂作为重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的游戏秩序。涉案游戏的安装条款及《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玩家不得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使用腾讯游戏及腾讯游戏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6.5款亦明确禁止用户使用各种非法外挂行为。用户在勾选同意上述协议条款后方可安装并进行游戏。被告洪旭在庭审中亦认可,其晓知利用外挂开飞机、加入飞机团“坐飞机”等均是涉案游戏所禁止的违规行为,其亦知晓如被检查出使用外挂,用户还将面临游戏账号被冻结、封禁等处罚。作为涉案游戏中级别较高的资深玩家,被告明知相关协议条款与游戏规则,仍违规利用外挂程序大规模组建飞机团队伍帮助用户低成本、快捷通关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有违诚实守信原则,主观恶意明显。
2.被诉行为的模式特点及影响。
游戏外挂,是指利用信息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实现自动进行游戏的作弊程序。游戏用户利用外挂程序可以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或者需要通过长期在线动手运行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这种行为历来是网络游戏经营者的打击对象。游戏玩家理应知悉使用外挂行为的不当性与后果,但部分玩家为满足好胜心或者受利益驱使,仍然使用外挂进行游戏,或者通过各种途径、方式追求使用外挂所能达到的游戏效果,使得外挂行为屡禁不止,也产生了使用外挂代练升级、组团带打等多种外挂利用模式。
涉案《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以任务引导角色成长为中心,具有装备与等级的改变,并拥有共500多种装备和道具,为玩家提供了丰富的游戏体验,就网络游戏而言,游戏体验是一款游戏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涉案游戏竞技模式包括PVP(玩家对战玩家)、PVC(玩家对战电脑)、单人副本和团队副本,其中团队副本的难度最大。涉案游戏目前存在卢克、超时空和安徒恩三个团队副本,玩家需具备相应的等级条件和装备材料方可打团,参与打团的玩家不仅要投入相当的时间和金钱、靠团本材料升级自身装备,还需要不同玩家之间互相配合、共同制定战略战术才能实现通关,这一过程中,玩家获得的成就感、合作感、惊喜感,以及获取奖励后与其他玩家相比较的优越感等游戏体验,亦是涉案游戏吸引、固定玩家进而从中盈利的资本。基于此,团队副本既是涉案游戏玩家的兴趣所在、游戏运营的盈利核心,也是游戏中外挂频出之处。
根据被告洪旭对于购买外挂并使用的自认、公证的QQ群与游戏内的聊天记录及游戏过程等,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购买外挂并在游戏内使用外挂、组建飞机团收费带打的行为。相较于单个用户使用外挂或者登录他人账号使用外挂代打等个体使用模式,本案被告洪旭利用外挂组团带打这一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宣传广、发展快。
在案事实证明,被告通过QQ群等多种途径就其提供涉案游戏中难度较高的卢克、超时空攻坚等频道使用外挂收费带打服务进行广泛宣传,吸引了众多游戏玩家。自2015年3月起被告以群主身份面向涉案游戏用户先后创建的千人QQ聊天群(飞机群)已有5个,群成员达5900余人。被告洪旭虽然辩称群内大量用户并非涉案游戏的活跃玩家,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所组建QQ群内成员的活跃程度,即使群内成员并非全部都是涉案游戏的活跃玩家,亦不能排除该类用户接受被告组团带打服务的可能。聊天群里载有大量“量子时空传送站破坏成功!!通关时间5分47秒死亡次数0”,“卓越圣殿破坏成功通关时间6分46秒死亡次数0”等游戏通关截图以及QQ群成员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带打费用的截图,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煽动性,并对付费标准和付费方式进行了明确指引。同时,被告还在涉案游戏内“寻找攻坚队频道”中,持续建立包含组团带打宣传及带打QQ群号的“带打飞机团”队伍,并在游戏内通过公开喇叭喊话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玩家加入飞机群,以为其争取交易机会。
(2)规模化、影响大。
首先,从外挂飞机团组织通关副本的具体过程看,其飞机团队伍中既安排了负责组团、协调、收费等的“售票员”,又有携带外挂帮助玩家快速通关的“司机”,各角色分工配合,可以保证飞机团组建顺利、运行顺畅。
其次,从普通玩家与飞机团司机通过游戏关卡的对比情况看,正常通关的普通玩家账号角色包括生命值、魔法值等在内的各项属性值均大幅高于飞机团带打司机的账号角色,但其通关时间明显要长于带打司机,其账号角色造成的技能伤害、普通攻击伤害又大幅低于带打司机。当然,普通玩家正常通关过程中,在画质呈现、游戏流畅度等方面的战斗体验会明显优于飞机团。例如,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游戏截图比较,在相同游戏关卡内进行攻略活动时,飞机团“司机”角色造成的伤害值均显示为固定值99999999,游戏后台数据信息显示“司机”账号角色的实际伤害数值则远超99999999,其技能伤害的最大值达到7142404288、最小值为662821888,其普通攻击伤害的最大值达到154284112,最小值为23208456;而普通玩家账号角色的技能伤害最大值为5660769、最小值为872082,其普通攻击伤害的最大值为29796476、最小值为2923357,可见,飞机团“司机”账号角色在各项装备属性显著低于普通玩家账号角色装备属性情况下,通过使用外挂却能够造成高于普通玩家角色十倍以上的伤害值,显然有悖于游戏规则。对于加入飞机团的其他玩家来说,其虽然没有使用外挂,但通过“坐飞机”,在司机带领下仍可达到快速通关难度较高的副本并获得丰厚奖励的游戏效果,其在游戏能力上也会取得比普通玩家更为明显的优势地位,还可以规避因使用外挂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加之被告的大力宣传,致使本来可以靠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普通玩家转而加入被告组建的飞机团队伍,这将会抢占原告的交易机会、影响游戏运营商的预期经济收益。
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被告洪旭以“神神”为名称组建的飞机团在涉案游戏内已形成了一定规模、聚集了众多游戏玩家,持续不断地从事利用外挂收费带打服务。该行为破坏了游戏的娱乐性、平衡性和安全性,影响了正常的游戏秩序,也会使其他普通玩家对游戏失去兴趣和信心、由此产生负面情绪,导致玩家投诉不断。
(3)成本低、收益高、难控制。
一方面,被诉行为不同于单个用户使用外挂与使用外挂代打等个体使用行为,外挂飞机团的参团门槛很低(每次/人带打通关收费人民币3元或者150W游戏币)、支付方式多元(微信、支付宝、游戏币),每个飞机团可由司机同时带领多个玩家快速通关,且多个飞机团可同时在线带打、飞机团带打通关副本后仍可持续组建,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较高收益。在案证据显示,除游戏币方式获取的收益外,被告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20日经由微信、支付宝途径获取组团带打收益即达到343623元。同时,涉案游戏本身是一款免费游戏,相比原告为运营、维护所付出的高额投入,被诉行为寄生于涉案游戏内,利用并无创新意义的外挂程序介入游戏的正常经营活动,以较低的成本与游戏运营者抢夺交易机会并从中获益,显然具有不当性。
另一方面,为保证对违规行为处罚的准确性,涉案游戏确立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条件,特别是,为防止误封账号导致用户体验受损,目前采取的封号技术只能封停外挂账号。本案中,被告洪旭推广其组团带打服务的收费游戏账号与飞机团带打司机使用外挂的游戏账号相分离,由于被告的收款账号不使用外挂而没有理由被查处,使用外挂的账号即使被封停,因使用外挂对游戏账号的要求不高、司机仍可以重新注册账号另行组团带打,外挂账号被封停对其他参团玩家的影响也不大,这也造成了对于外挂飞机团这种作弊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难以控制的局面。
3.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
首先,被诉行为损害了原告作为游戏运营商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知晓原告与涉案游戏用户之间存在服务许可协议,仍诱导普通用户参加飞机团队伍、并安排司机使用外挂提供带打服务,该行为可以使众多参团玩家付出极少费用快速通过难度较高的游戏关卡而不需要通过投入大量时间、金钱打造和升级装备,不仅自身违反了其与原告的协议约定,还有意教唆、帮助普通用户违约,干扰了普通用户和原告之间的合同,这将直接影响原告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破坏涉案游戏的规则和秩序。外挂程序的使用还会使游戏服务器需要处理的数据激增,可能使游戏的运行速度与服务质量受到影响。另外,为维护公平、健康的游戏秩序,作为涉案游戏运营商,原告必然要投入大量成本、花费一定力量遏止和打击使用外挂、外挂飞机团、“坐飞机”等违规行为,应对、处理玩家投诉等,这也会损害原告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增加原告的运营维护成本。
其次,被诉行为损害了游戏普通玩家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游戏秩序。使用外挂或者接受飞机团带打服务的玩家,在通关升级速度、挣钱数量、获取顶级装备的机率上会远胜于正常通关的普通游戏玩家,这不仅破坏了游戏本身的平衡性、竞技的公平性及正常的游戏环境和游戏秩序,还会降低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和游戏兴趣,可能使普通玩家对游戏失去信心甚至最终退游,原告接到的大量投诉显示出部分玩家对涉案游戏中外挂行为的不满及对游戏本身的负面情绪。从长远看,被诉行为还会给游戏产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被告在涉案游戏中利用外挂程序、大规模提供组团带打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之间的约定,侵害了原告与作为普通玩家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是一种食人而肥的搭便车行为,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被诉行为。因被告洪旭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原告亦表示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故本院不再判令被告停止相关行为。
鉴于被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考虑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使用户对原告在保障游戏服务质量、维护游戏秩序等方面的信赖降低,从而影响了原告的商誉,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因素,本院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消除影响的范围,本院将考虑侵权行为的后果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予以确定。因赔礼道歉是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对原告财产利益的损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1.涉案《地下城与勇士》经原告多年经营,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拥有大量活跃玩家。2.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原告经营、维护涉案游戏所投入的成本及预期经济收益的影响较大。3.被告在涉案游戏内提供组团带打服务持续时间较长、获取的收益数额较为可观。在案证据显示,除游戏币方式获取的收益外,被告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20日经由微信、支付宝途径获取组团带打收益即达到343623元。4.对于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虽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本案案情复杂、涉及证据材料众多,原告确因本案诉讼产生了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综合考量涉案游戏的知名度和市场热度、被告洪旭所从事利用外挂组团带打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持续时间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洪旭在腾讯官网(××)首页和《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洪旭承担;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10000元,共计283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被告洪旭负担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震岩
审判员 马 力
审判员 田瑞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振博
书记员 李安静
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原告:第一组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证据一、《Neople公司授权书》;
证据二、涉案游戏审批信息(新广出审[2014]952号);
证据三、涉案游戏内容审查结果(文网进字[2014]034号);
证据四、共同运营确认书;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腾讯计算机公司及腾讯数码公司为涉案游戏的共同经营者。
证据十四、搜狐网页报道“腾讯天津数据中心:亚洲首屈一指”,证明腾讯数码公司负责腾讯天津数据中心的运营,为腾讯游戏包括涉案游戏的正常运营提供服务器资源支持。
第二组:关于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证据六、洪旭户籍信息;
证据十五、(2019)深盐证字第1178号公证书;
证据十六、(2019)厦鹭证内字第02890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自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12月28日,共计创建5个QQ群。此外,根据名称为“五群神神卢克3R时空3R”的聊天信息显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被告仍在持续从事涉案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三组:关于被告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
证据七、(2018)深南证字第31482号公证书;
证据八、(2018)深前证字第034608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被告网名辅神,QQ号为15×××44,共计组建千人飞机群(QQ群)5个,群中宣传其提供涉案游戏的超时空攻坚等频道的组团带打服务,每次收费人民币3元或游戏内150w游戏币(开始价格有4R/200w),人民币收款方式为通过其微信支付二维码和支付宝(152×××@QQ.com)进行收款,因此,被告为向涉案游戏玩家提供超时空攻坚等频道组团带打服务的经营者。
证据九、(2018)深前证字第034339号公证书、(2018)深前证字第034340号公证书,证明将涉案游戏下载、安装后,又下载了QQ软件。公证过程显示,被告向涉案游戏玩家提供服务和收费流程如下:玩家通过搜索飞机群(QQ)ID向被告申请加入,在被告作为群主通过申请后,群主会向玩家发送其服务菜单图片(包括如何查找飞机团、服务价格、收款二维码)和通关资料,玩家付款后在涉案游戏超时空频道游戏“寻找攻坚队”中搜索“神神”,即可找到被告建立的“飞机团队伍”,在确认玩家付款后即由“司机”入场进行攻坚游戏。聊天记录显示司机开启外挂“无敌”功能,游戏屏幕显示异常的击杀数据。下午3点至6点攻击参与5次飞机团队伍,全部通关,前台屏幕显示异常数据,有时出现白屏。
证据十、(2018)深前证字第034342号公证书、(2018)深前证字第03434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前述同一时间段内以普通玩家身份(QQ账号11×××42)正常下载、登录游戏后在涉案游戏超时空频道进行攻关的具体数据和屏幕显示情况。
证据十一、(2018)深南证字第31504号公证书,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前述同一时间段内对《地下城与勇士》后台服务器的数据情况进行公证,显示飞机团队伍的后台数据也出现异常,而对比前端公证中玩家参与攻关队伍的数据情况正常。足以证明被告在提供组团代打服务过程中使用了外挂程序。
证据十二、(2018)深前证字第034341号公证书,证明与飞机团前端公证相互佐证,证明公证中通过微信支付付款属实。
证据十三、(2018)深前证字第010936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游戏登录前需要接受的《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6“您理解并同意,您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被告利用外挂程序从事经营活动违背了市场竞争中的自愿原则。6.5您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如有以下任何行为(以下也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腾讯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本协议及相关游戏规则的规定,对您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并可公告处理结果:……(4)使用各种非法外挂行为……
第四组:关于原告主张赔偿责任的证据。
证据五、涉案游戏获奖情况,证明涉案游戏的市场欢迎度与市场价值。
证据十七、部分用户投诉,证明大量用户针对涉案游戏中存在外挂飞机团的行为进行投诉。
证据十八、涉案账号15×××44游戏币流水统计表,证明被告涉案游戏账号15×××44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23日通过转移方式获取的游戏币约为910亿个。
证据十九、(2019)深南证字第21139号公证书,证明未使用外挂参与DNF游戏的普通用户1年内平均的游戏时长和消费情况。
证据二十、腾讯公司关于打击外挂飞机团的游戏公告,证明腾讯游戏安全中心微信公众号、涉案游戏官网持续发布关于打击外挂飞机团的公告,并对违规玩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法院调取的证据:财付通、支付宝调取的涉案账户流水,证明被告通过外挂带打行为获取的非法收益。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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